文資法三讀
【記者蔡惠萍、曹銘宗/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條例,將實施已超過20年的文資法大翻修,終結過去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多頭馬車的亂象,中央統一由文建會主管。文建會主委陳其南以「文化界的大日子」來形容,並邀請陳奇祿、申學庸、陳郁秀等歷任文建會主委開香檳慶祝。

根據新修定的條文,過去經常發生具古蹟價值的文化資產,遭所有者拆毀,甚至發生地方政府帶頭破壞古蹟的情事;因此,法中新增條文,凡進入古蹟審查程序者,即為「暫定古蹟」,視同古蹟;甚至在尚未進入審查程序前,主管機關也得逕列為暫定古蹟。審查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一次;地方主管機關應作為而未執行保存工作時,中央主管機關將可依法代行處理。另外,除了新增的「自然地景」仍由農委會主管,其餘統由文建會主管。

文資法自民國71年5月26日公布實施,主管機關分散在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文建會、農委會等部會,部分規定執行多年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也跟不上國際文化資產保存觀念的潮流,因此文建會歷任主委都曾進行研修工作,並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召開超過百餘次的討論會議。

文資法修正草案在陳郁秀任內自2001年開始研擬,後來當時擔任政務委員的陳其南也有參與,但修正草案從行政院送到立法院後,一直未能順利過關,直到本屆會期因得到各黨團簽字才出現契機。過去文資法經常被詬病的誘因不足、罰則過低的問題,這回在修法中既多了「蘿蔔」也多了「棍子」。

誘因方面,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的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因繼承而移轉者,也免徵遺產稅。此外,為利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修正條文規定,有關古蹟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相關法規限制。

罰則方面,如毀損文化資產,罰金額度將由現行的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一舉提高為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更重要的是,將未遂犯也納入處罰範圍。

條文也明定,古蹟如因故毀損,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原有形貌修復;並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的修復或再利用方式。

【2005/01/19 聯合報】



文資法歷史性翻修 可以保存人或團體

【記者紀慧玲、楊清雄/報導】

民國71年公布實施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昨完成歷史大修,原61條條文大幅增加為104條,遺址、自然地景及審查階段的暫定古蹟都列入範圍,中央事權單位基本上統一由文建會主管,解決長期多頭馬車、緩不濟急問題。慶祝此一歷史性翻修成功,文建會昨並邀請歷任主委、立法委員返會舉辦「感恩與歡欣」茶會,現場歡騰,氣氛熱烈。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昨上午在立法院三讀過關,文建會主委陳其南感謝各界長期支持這項法案修正。根據資料,文資法於71年公布後,主管機關散布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文建會及農委會各單位,法條內容也多處不符時宜,文建會多年力爭法條修正,民國86、89、91年曾提修正案,雖然增列古蹟發展移轉權、委託經營權、歷史建築列入古蹟等條文,但仍屬小幅修正。此次修正不僅畢其功於一役,而且參考世界潮流,列入自然景觀等項目,是二十多年來最重大的全面翻修。

新版文資法包括幾項重大修正,一是事權適度統一,包括古蹟、遺產、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除「自然地景」中央主管單位為農委會外,其餘中央主管單位為文建會,地方則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跨縣市及跨類別者由文建會協調辦理。

新增項目包括地景及暫定古蹟。新版文資法第17條規定,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於審查時間內視同古蹟,應予管理維護,執意毀損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廿至一百萬元罰金。這條法則或可嚇阻屢見不鮮的指定過程偷拆行徑,搶救更多古蹟或歷史建築。

民眾權益方面,新法也重新規範獎勵與懲罰措施,明訂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如因管理不當導致價值滅失減損時,所有人等將被處以十至五十萬元罰款。但同時,第92條規定,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昨天感恩與歡欣茶會上,昨接任文化總會秘書長的前文建會主委陳郁秀尤其興高采烈,因她任內著力最多,終於豐收。她表示,這次修正是許多學者花了數千數百小時、一字一字修正,才能如此具有前瞻與國際性,她特別感謝前副主委吳密察,「他的青春都貢獻在這部法案」,從今而後文建會有法有權,可以為文化資產做更多事。她還帶領全場高呼「文化界加油」。

被感謝的吳密察昨在日本京都旅行,他說,「也為文化資產界謝謝大家」,這次法案翻修不易,他認為最重要的包括暫定古蹟、串連通報系統、提供獎勵等修正,將可鼓勵更多私人投入文化保存工作。他也期待未來實施細則制定時,能多考慮執行面,讓法更能推行。

昨天到場致賀的還有首任文建會主委陳奇祿、前主委申學庸、立法委員洪秀柱、李永萍、羅志明、陳學聖等。

中原大學建築系教授薛琴認為,除古蹟項目增加外,這次修正還有一點可提,就是過去只針對物的保存,新法第8章「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明定政府可針對需保護項目,指定保存人或團體,並賦與傳習、工作保障,是首次針對「人」的保存。

【2005/01/19 民生報】



新版文資法配套 北市將同步訂定

【記者劉郁青/報導】

文資法新修過關,台北市文化局表示,兩年多的修法過程,文化局主動提供地方執行經驗供中央參考,樂見修法有成。局長廖咸浩指出,台北市也會同步訂定相關管理規則作為配套,例如北市屢屢發生古蹟指定過程拆除的意外,依據新版將可處以20到100萬罰金,台北市會同步訂定辦法實施。

台北市已發生過好幾次古蹟指定過程中遭偷拆的事件,新版文資法接受台北市建議,增列古蹟進入指定程序者即視同古蹟,如執意毀損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至100萬元罰金。廖咸浩說,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賦予主管機關更多籌碼及時搶救文化資產,而台北市在訂定辦法時也會比照此原則維護指定中的歷史建築。

此外,台北市有不少古蹟荒廢無人維修;也有所有人認為維修責任都在文化機關。新版文資法中明訂古蹟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權責劃分明確,古蹟如因管理不當導致價值滅失減損時,所有人等將被處以10至50萬元罰款,對於部分古蹟管理者任其毀損的心態,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2005/01/19 民生報】



改由文建會主管 並建立暫定古蹟機制
文資法修正案通過 搶救古蹟有辦法!

記者康俐雯╱台北報導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向前邁進一大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將過往主管機關多頭馬車的情況事權統一,改由文建會主管,並建立「暫定古蹟」機制,審查期間暫定古蹟視同古蹟,應管理維護。

 「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文建會首任主委陳奇祿起草至今,此次終於完成施行二十年來的首度大翻修,不但納入國際世界遺產的觀點,確立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及「自然地景」七大類分項,讓台灣的文資保存與國際接軌,且也訂定主管機關除「自然地景」歸農委會所管轄外,其餘皆由文建會負責。

  昨天文建會為文資法的三讀過關舉辦茶會,感謝歷任主委的推動、專家學者與立委們的協助與支持,其中立委們特別提到文資法的大翻修成功得歸功於前主委陳郁秀與副主委吳密察的努力。陳郁秀指出,這真是值得高興與感動的時刻,專家學者們用了數百甚至數千個小時每個條文字斟句酌,送給台灣如此具有前瞻性與國際觀的文資保存法案,文建會有法有權後未來就能徹底執行文資保存,她也感謝吳密察將任內的青春都奉獻給了文資法修正草案,最後她還帶領全場高呼︰「文化界加油」!

 至於人在日本度假的吳密察,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除了連聲說恭喜之外更謙虛表示此法能順利通過,要為「文化界、文化資產界謝謝大家。」吳密察指出,「暫定古蹟」制度的建立相當重要,未來凡進入古蹟審查程序者,即為「暫定古蹟」,甚至在尚未進入審查程序前,主管機關也得逕列為暫定古蹟。審查期間暫定古蹟視同古蹟,應管理維護。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另針對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的土地,將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因繼承而移轉者,也免徵遺產稅等獎勵與協助措施。而罰則方面,如毀損文化資產,罰款由現行的三萬元以下提高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吳密? 謅]提到未來行政部門訂定的施行細則,相當重要,必須詳細考慮到可執行性。

 中原大學建築學系薛琴指出,過去的文資法僅有對「物」的保存,通過法案中新增對「人」也就是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保護,建立對大木匠師、剪黏匠師等傳統技術的人才養成與傳習等。此法三讀過關後將待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期,後續也將就各分類訂定相關施行細則。




2005.01.19  中國時報

文資法 事權統歸文建會

丁榮生/台北報導


歷經文化資產界10餘年呼籲,立法院昨日終於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104條文的大翻修,未來文建會將成為文資的大保姆,不只古蹟業務由內政部移轉、古物業務也將由教育部移轉,其他還有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與自然地景。新法除參照國際保存「世界遺產」的潮流外,也把歷年文資保存弊病與衝突,盡量解決。

昨日文建會特地舉行感恩與歡欣記者會,前後任主委陳奇祿、申學庸、陳郁秀及文化資產界上百人都來道賀並開香檳,但大家也認為,文建會未來將任重道遠,甚至將面臨業務繁、權利小、責任重、經費少的產痛期。

陳郁秀昨日指出,該法案修法過程相當辛苦,文建會內部花了數千小時,逐字逐句研擬,動員學界近百人,開會上百次,才修出了這部具有前瞻性、國際性、宏觀且時宜的文資法。

新文資法將文資管理維護事權統一,中央除自然景觀委由農委會外,其餘皆由文建會主管。過去相關弊病也大幅修正,包括地方機關應保存文資而未執行時,中央主管機關將可依法代行處理,以解決過去如嘉義稅務出張所拆除的軒然大波。

此外暫訂古蹟的規定,也避免過去因抗拒古蹟指定,在指定期間偷偷拆除的事件再度發生,未來如北投穀倉遭貿然拆除,業主將受嚴厲處處罰。因毀損文資,罰金由現行3萬以下,提高為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讓再有貿然拆除古蹟者,有遭受巨大損失的可能。而古蹟管理維護權限回歸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再只是政府部門。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私有古蹟與歷史建築,應適度開放參觀,並酌收費用。重要的是文資再利用與稅捐都朝更有利方向修法,如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與遺產稅。

古物也有詳盡規定,依珍貴稀有價值,分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可說鉅細靡遺,但行政院得再頒佈施行細則等子法,預料新法上路仍將有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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